广州代孕全部过程_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试管婴儿费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2023-07-03 743
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试管婴儿费用?那本文就这个问题以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试管婴儿费用
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现目前还未开展第一、二代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技术,牡丹江的其他医院也都未开展试管技术。因此,本地的患者做试管,只能前往其他城市。而根据一些患者分享的试管费用明细来看,二代试管婴儿单精子注射价格大概在3000-5000元左右,不同的医院收费标准有差异,但其实都不是很贵。下面就是一些患者做试管的费用,大家可以参考:
在吉大一院我老公查精子,查染色体一共花了4千多,然后我促排花了1万2,取卵3200,精子优化1000,单精子注射费4000元,胚胎培养4500元,移植的鲜胚加上移植后用药大概6500元。
我检查+挂号+药品一共花了3300左右,促排用的药是果纳芬、贺美奇、乐芮、夜针艾泽,药费一共在8600左右,然后一次性交了19500,包括取卵相关的药、冲洗液、手术费等,后期单精子注射受精、培养胚胎、移植等费用都在里面。
每个医院试管收费都不一样,每个人情况也不一样,最终总费用肯定是有差异的,我这边单精子注射5300元,还是挺贵的。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做第二代试管婴儿一次成功费用在30000元左右,包括了第一代试管婴儿胚胎移植的费用以及卵细胞内单精子注射技术费用。二代试管婴儿主要适用于严重少、弱、畸形精子症,一代试管体外受精失败的患者,通过单精子注射技术帮助精卵结合,所以费用会比一代贵4000元左右的单精子注射费用。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于1997年成立生殖中心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费用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于1997年成立生殖医学中心,目前已获批正式运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一代试管婴儿)及卵细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二代试管试管婴儿),两代试管技术的费用情况如下:
1. 一代是最简单的,精子和卵子取出来后,放在培养皿中让它们自由结合,模仿自然受孕,单次费用2.5-4万元;
2. 二代是将精子一条条的注射入每一个卵母细胞胞浆内,在一代的基础上不仅提高了试管成功率,而且使试管婴儿技术适应症大为扩大,单次费用3-5万元。
在试管婴儿过程中,费用占比较大的是促排阶段,促排也是拉开试管婴儿费用差距的主要因素,不同促排卵促排方案用药类型及用药量有所不同,费用差距可以达到5000-10000元的差价,所以不同患者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做试管婴儿费用是不同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其它姐妹都花了多少钱:
相比而言,微刺激促排方案、自然周期促排方案、黄体期促排方案由于用药较少,因而需要的治疗费用和医药费少于其他的促排方案。我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用的人工周期二代用了4万5,我朋友用的自然周期,一代只花了2.8万。
朋友给推荐的这边,说是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试管婴儿技术水平不错。在这边做的二代,一共花了2个多月的时候,用了4.5万,一次成功的,总的来说,调理好身体,用好促排药和针,争取第一次取更多的卵,一次移植就成功,费用是最低的。
试管婴儿按次收费,如果女性的卵巢功能很差,预计用的促排药就会相对的增加,5000-8000不等。没有卵子就再取卵重新促排,但凡有可以移植的胚胎可以再给一次移植费等待移植。移植的费用也是按次给的。
除了试管婴儿治疗费用外,部分试管助孕女性因身体原因,不能当天移植,胚胎就要冷冻,这需要支付冷冻费用。还有的夫妻做完一次移植后还有多余胚胎,冷冻备用,也需要缴纳胚胎冷冻保管费。如果要进行冻胚移植还需缴纳冷冻胚胎的复苏费用。
同城试管婴儿医院费用导航
截止目前,山东省准入开展试管婴儿的医院有31家,其中三代试管婴儿医院1家,为帮助更多人选择合适的医院,了解相应生殖中心的试管婴儿费用、成功率、流程等信息,特整理2023年山东试管婴儿医院大全(顺序先后按照准入时间排序)以供参考。
青岛妇女儿童医院:山大生殖;另外的则是山东省中医院
泰安中心医院:青医附院;另外的则是烟台毓璜顶医院
山东省中医二附院:潍医附院;另外的则是山东省妇幼保健院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潍坊市妇幼保健院;另外的则是威海市妇幼保健院
聊城二院:滨州附属医院;另外的则是济医附院
济南中心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另外的则是济南960医院
潍坊市人民医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另外的则是东营市人民医院
青岛市立医院:山大二院;另外的则是
实际上每个人身体情况不同、选择的试管技术不同,最终试管婴儿费用和成功率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以上为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山东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31家医疗机构,从网上收集的数据来看大多数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天津、成都、深圳、武汉等一线城市的医院,整体做试管婴儿花费会普遍高一些。
澎湃新闻()了解到,山东临沂当地法院今年判决了一起女性丧夫后能否施行冷冻胚胎移植术的案件。
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陈丽(化名)遭遇人生悲剧,丈夫和此前通过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生下的三岁儿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她随后要求医院用她与丈夫生前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对她施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以再生育一孩,但遭医院拒绝。
医院的理由是:陈丽在丈夫因意外死亡后属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围。如强行实施胚胎移植技术将违反伦理原则即“保护后代原则”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及卫生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
随后,陈丽将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起诉至法院。在法律与伦理、合同约定与单身女性生育权之间,法院如何判决?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此前已履行完毕,要求医院继续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丽主张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其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但对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原告享有监管和处置权。
丈夫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执业医疗机构。因结婚3年多不孕不育,2016年7月,陈丽与其丈夫石某到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诊治,后二人决定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采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治疗。2016年10月29日,二人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签署《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同时自愿选择采用胚胎冷冻保存及复苏移植技术,并与院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了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其中载明,“每次冷冻胚胎解除移植前夫妇均需同时签字,或者夫妇签字的同时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证件。冷冻胚胎为夫妇共有,若夫妇关系变更(如离婚、一方死亡等情况)我们有义务及时来医院办理胚胎销毁手续。”
签署上述知情同意书后,二人开始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开始接受IVF-ET治疗。经冻融胚胎移植后,陈丽于2017年7月30日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顺产一男孩。然而,2020年1月5日,陈丽的丈夫与三岁的儿子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陈丽和丈夫生前在被告处还保管了4枚冷冻受精胚胎。在不幸发生后,陈丽要求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院方拒绝。
随后,陈丽向法院起诉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请求判决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所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由原告陈丽监管和处置,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陈丽施行冷冻(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
陈丽表示,她和丈夫生前夫妻感情很好,且与公婆相处融洽,她决定用和丈夫生前在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处保管的4枚冷冻受精胚胎做移植手术再生育一孩,以缓解失去亲人的哀思、痛苦,寻到精神寄托的归宿、情感的抚慰;而且,公婆已到暮年,白发人送黑发人,丧子痛苦至极非常人所能体会,只有用冷冻受精胚胎做手术,再生一后代,是自己所能做到最佳善举,也是逝去丈夫生前心愿,以此让逝去丈夫在天堂安息,也适度减轻公婆丧子之痛楚。
陈丽表示,她基于上述考虑,前往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协商,要求继承4枚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利,并请求院方为其做冷冻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但院方迟迟不给予办理和诊治,多次协商未果,给其本已疲惫不堪、精神崩溃的身心雪上加霜,精神上受到更大的打击。
医院:原告因丈夫死亡已是单身,属禁止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范围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辩称,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是保管合同纠纷,不能适用保管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本案。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为其施行冷冻胚胎移植手术没有法律依据,其请求不能成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辩称,2003年7月10日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第三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原告陈丽在其丈夫于2020年1月5日因意外死亡后属于单身,属于禁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围。本案如强行实施胚胎移植技术将违反伦理原则即“保护后代原则”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及卫生部门规章和行业规定。冷冻胚胎不同于一般物,在本案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其存储和管理、处置需要无菌、温度、场所等众多严苛条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依法处置。
法院另查明,陈丽经自然受孕后,曾于2020年3月9日生育了一名女孩。
法院不支持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判原告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案涉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2.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能够继续履行?
关于案涉冷冻胚胎的监管和处置权行使主体确定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陈丽及其丈夫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具有生命属性,涉案冷冻胚胎含有陈丽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陈丽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陈丽及其丈夫理所当然的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现陈丽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陈丽主张对案涉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故陈丽在取得案涉胚胎的处置权后,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关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将涉案冷冻胚胎交由陈丽监管处置,可能存在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风险问题,这是可能的概率,不是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事实,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应主观判定其行为,陈丽主张对涉案冷冻胚胎监管和处置权的行为本身并未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
关于本案的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已履行完毕,是否能继续履行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陈丽及其丈夫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其合同目的在于生育子女。在二人提供合法夫妻关系且具备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了IVF-ET的全过程治疗,并于2017年7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可见,双方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
其次,陈丽及其丈夫在其第一次胚胎移植后继续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冷冻保存胚胎的行为并不属于双方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结合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中关于胚胎冷冻、复苏及移植的费用、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等事项的约定,可以看出陈丽及其丈夫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在IVF-ET治疗医疗服务合同之外,另行达成了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虽然冷冻胚胎的最终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陈丽也多次向医院交纳胚胎冷冻费,但是双方已经明确约定每次冷冻胚胎解冻移植前夫妇均需同时签字,或者夫妇签字的同时再审核复印全套原始有效证件。现陈丽的丈夫已经死亡,且陈丽丈夫在世时二人亦未向临沂市妇幼保健院提出解冻申请、提交全套原始有效证件,陈丽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
再次,陈丽及其丈夫系基于双方均不孕不育的认知与临沂市妇幼保健院达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治疗的医疗服务合同及冷冻胚胎医疗服务合同,但二人在通过IVF-ET治疗生育一子后,又于2019年自然受孕,在陈丽自然受孕且陈丽丈夫生存期间,二人均未向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交纳冷冻胚胎费,在夫妻二人身体状况改变的情形下,无法确认陈丽的丈夫是否仍然有通过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意愿。综上,陈丽以尚有胚胎在临沂市妇幼保健院冷冻保存,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为由,主张临沂市妇幼保健院继续为其施行胚胎解冻及移植手术,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5月13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丽对被告临沂市妇幼保健院保管的4枚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驳回原告陈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试管代孕生男孩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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